书证提出命令的泛化适用及其限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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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现案件真实、矫正证据偏在和增进实质平等是书证提出命令制度发展的核心目标。《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在《民诉法解释》第112条的基础上,对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范围分类列举并设立兜底条款,使得书证提出命令呈现出一般性适用的发展方向,并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置于书证提出命令的调整视域。这种制度安排势必造成书证提出命令的泛化适用,侵蚀法律所特别珍视的特定利益,势必造成书证提出命令的泛化适用,引发书证提出命令中的利益失衡。为此,应当在坚持书证提出命令一般化路线的同时,规定除外事由适当缩减适用范围,通过非公开审查程序查明除外事由的存在,以保证发现真实与特定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