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 宇, 胡 艳 . 长江经济带水资源开发安全度评价[J].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1, (8): 92-98. DOI: 10.13603/j.cnki.51-1621/z.2021.08.016
    引用本文: 左 宇, 胡 艳 . 长江经济带水资源开发安全度评价[J].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1, (8): 92-98. DOI: 10.13603/j.cnki.51-1621/z.2021.08.016

    长江经济带水资源开发安全度评价

    • 摘要: 对长江经济带水资源开发安全度进行评价,可为长江经济带沿线地区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以均衡度和失衡度两个层面来反映水资源开发安全度,对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供给能力之间强弱程度和协调程度进行评价.研究表明:上海、江苏、浙江、湖北等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密度大的省(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度较高,长江上游的云贵川地区水资源供给能力较强;水资源过度开发的省(市)多集中在长江中下游地区,仅江西、云南和贵州三省水资源处于开发不足和严重开发不足的状态;长江中上游省(市)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供给能力之间实现了中度均衡和高度均衡,开发利用安全度较高,仅上海市和江苏省由于严重过度开发或过度开发导致出现严重不均衡或不均衡的状态.长江经济带水资源开发处在中度均衡状态,水资源开发均衡度由高到低依次为四川、浙江、江西、湖南、贵州、安徽、云南、湖北、重庆、上海和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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